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4號原 告 彭文希被 告 大華學校財團法人敏實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曾信超訴訟代理人 黃世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考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涉及審判權爭議,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13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3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兩造就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撤銷丁等考績,依據教師法第44條規定是否應適用行政訴訟程序或係民事訴訟程序表示具體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