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彭珮朕被上訴人 彭寶鴻
彭惠麗
彭筱喻
彭惠杏
彭筱芸
彭淑敏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5行關於「其表示某上訴人表示增值稅貴,彭余香妹不善言辭不熟法律」之記載,應更正為「其表示某被上訴人表示增值稅貴,彭余香妹不善言辭不熟法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前揭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敏俐
法 官 林宗穎
法 官 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