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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家繼訴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4號原 告 張美媛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黃昱維律師顏名澤律師蔡勝雄律師被 告 張羅正

張國本張包細滿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新佳律師被 告 張儷馨訴訟代理人 吳國源律師被 告 張美華

張淑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特留分扣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於被告張美華、張淑芬,爰依上開規定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婉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毓青

裁判案由:請求特留分扣減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