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4號原 告 張美媛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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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淑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特留分扣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於被告張美華、張淑芬,爰依上開規定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婉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