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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家繼訴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40號原 告 吳淑美 住○○市○○區○○路00巷0○0號10樓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被 告 陳素鳳

符駿顯符湘英符湘琳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明松律師

李英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記載,應更正為「確認遺囑真正等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亦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等
裁判日期:2024-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