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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家繼訴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5號原 告 羅新增訴訟代理人 鄒玉珍律師複代理人 李文宗被 告 陳前廣訴訟代理人 李浤誠律師被 告 羅蘭英

陳素英

陳素貞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特留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後拾伍日內,向凱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沈政彥,址設:新竹縣○○市○○路000巷00號6樓之5)預納本件鑑定所需之費用(應鑑定之標的:新竹縣○○鄉○○段00○號及坐落土地即文昌段第715 地號、第715之1地號、新竹縣○○鄉○○段000地號、新竹縣○○鄉○○段000地號等筆土地以及新竹縣○○鄉○○村0鄰00號房屋,均鑑定被繼承人於110年2月28日死亡之日之價值),預納前請先向鑑定單位確認應繳納之數額、並確認尚無人預納再行繳納,另陳報已預納鑑定費用之收據送達法院。

二、原定本件民國111年12月28日下午4時庭期先暫取消,另候通知。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 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 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 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 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有明文之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特留分等事件,其鑑定事項係

就被繼承人所有之不動產之被繼承人於110年2月28日死亡之日價值為鑑定,本件經兩造合意由凱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沈政彥,址設:新竹縣○○市○○路000巷00號6樓之5)所為上開事項鑑定,詎上開鑑定,原告訴訟代理人致電本院陳稱:是被告不同意我們主張的價額,所以應由被告先代墊不動產鑑定費用等語(見本院111年11月17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佐,是原告不願先代墊預納鑑定費用甚明,已致本件訴訟遲滯無從進行,揆諸首揭規定,應認有命兩造先行向凱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預納鑑定費用之必要。茲限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逕向凱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事務所繳納,預納前請先向鑑定單位確認應繳納之金額、併確認尚無人預納再行繳納,並陳報已預納鑑定費用之收據送達法院。若兩造均逾期未繳納鑑定費用,本件即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裁判日期:2022-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