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5號原 告 羅新增訴訟代理人 鄒玉珍律師複代理人 李文宗被 告 陳前廣訴訟代理人 李浤誠律師被 告 羅蘭英
陳素英
陳素貞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特留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指定於民國112年1月18日下午4時30分於本院家事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兩造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當事人於辯論期日到場不為辯論者,視同不到場,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387條分別定有明文,並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事件原定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下午4時進行言詞辯論程序,該言詞辯論期日之前因兩造均未繳納不動產鑑定費用,肇致無法進行相關鑑定程序,業經視為兩造合意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併致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並無實益難以進行而取消在案。本件依前開規定視為合意停止訴訟,茲本院依職權續行訴訟,並定於112年1月18日下午4時30分續行審理。
倘若兩造經合法通知,若均於該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或到場不為辯論者,則本件事件將依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2項規定,視為撤回其訴,特此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