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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家全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全字第22號聲 請 人 吳淑美相 對 人 陳素鳳

符駿顯符湘英符湘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理由欄關於「吳淑英」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吳淑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家 事法 庭

法 官 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溫婷雅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2-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