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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家勸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勸字第1號聲 請 人 彭俊穎相 對 人 陳婉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履行勸告及調查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

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 部或一部;第一項聲請,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由聲請人負擔,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4項規定,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上開聲請費用,係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未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另依同條第2項規定,上開聲請費用,聲請人未繳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

二、本件係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勸告履行及調查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係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聲請,據同條第4項之規定聲請費用為500元,爰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用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裁判案由:履行勸告及調查
裁判日期:202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