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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家勸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勸字第2號聲 請 人 楊超欽代 理 人 彭以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勸告及調查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按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第一項聲請,徵收費用新臺幣500 元,由聲請人負擔,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4 項規定,家事事件法第187 條第1 項、第4項定有明文。上開聲請費用,係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未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邱文彬

裁判案由:履行勸告及調查
裁判日期:2022-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