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訴字第24號
112年度婚字第18號原 告即反請求被告 王姿莉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被 告即反請求原告 温海宏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複代理人 黃惠群律師
陶光星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111年度家訴字第24號)及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112年度婚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