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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家陸許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陸許字第2號聲 請 人 鄭羽蓁相 對 人 鄭灝文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認可大陸地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於西元2021年12月16日所為(2021)沂0903民初1952號民事判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為夫妻,因感情破裂,業經大陸地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於西元2021年12月16日所為(2021)沂0903民初1952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判決離婚確定,並經大陸地區浙江省舟山市公證處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核驗屬實。為此,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之規定,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二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判決書、浙江省舟山市公證處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書、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戶籍資料等件在卷為證,參以相對人對聲請人提出離婚訴訟,業經聲請人以視頻方式參加訟且同意離婚,經大陸地區法院判決兩造離婚,判決理由認定兩造同意離婚,相對人訴請離婚,聲請人表示同意,依法予以准許。核上開判決離婚理由,與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規定情形相當,尚不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又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判決、裁定、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支付命令等,已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及執行,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邱文彬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裁判日期:2022-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