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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婚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214號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8號113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7號上訴人即原 告 即反請求被告 甲○○被上訴人即被 告 即反請求原告 乙○○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又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均可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訴請離婚及請求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查本件上訴狀亦未附具繕本,自應依對造人數一併補提繕本供送對造,爰此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之期限內補提上訴狀繕本一件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鄭筑尹

裁判案由:離婚
裁判日期:2025-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