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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建字第 20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建字第20號原 告 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紹男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被 告 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

許育齊律師陳恩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38,789元,及自104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1、緣原告承攬「新竹縣立成功國中校舍興建統包工程」,契約第二十四條約明「(一)保固期限:本工程自全部完工經驗收合格日之次日起,土木建築結構物保固五年,機械設備及非結構物保固三年,惟採購標的因瑕疵無法使用之期間得不計入保固期。(二)保固保證金:1、乙方為履行保固的責任,於驗收合格後,提供按工程結算(不包括操作維護費)總價百分之一計列之保固保證金。凡在保固期限,如本工程一部或全部發現有損裂、坍塌、損壞、功能或效益不符合契約規定,其非屬故意破壞或正常零件損耗者,應由乙方依照契約圖樣,在甲方通知之期限內負責免責無條件修復。如經通知乙方逾期不為修復者,甲方得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有不足得向乙方追償。2、主辦機關於驗收合格後由工程款扣留工程結算總價值百分之一為保固保證金,俟保固期滿無待解決事項後三十日內無息發還,乙方應即申請退還。保固期滿得依相關規定乙方未申請退還保固金保證者,甲方得以預算外收入繳庫,日後乙方依法申請而必須支付時,得再循收入退還程序處理。」,頃系爭工程業已完工並保固期滿,惟被告竟於保固期屆滿後片面扣款1,638,789元作為修繕費之用。

2、原告於接獲被告於104年9月22日以府工程字第1040154021號來函,於104年10月5日以克林成功發字第0000000-0號函覆工程保固期應於民國104年5月28日屆滿,而非民國104年12月15日,因此於民國104年5月28日保固期屆滿後被告即不得再要求原告負保固義務。縱原告應負保固義務,被告亦應先通知原告進行修繕,或將修繕工程之報價告知原告,然被告卻未為通知即逕自修繕,自不得任意扣留保固金,原告依系爭合約約定請求給付保固金,合法有據。

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陳述

1、本件原告公司請求之「新竹縣立成功國中校舍興建統包工程」保固金1,638,789元,因被告已去函通知原告公司前來修補,原告公司以存證信函拒絕前來修補,故被告新竹縣政府乃依照民法第493條第1、2項「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間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之規定,另行發包由訴外人寶誠興業有限公司進行瑕疵之修補而已動用本件原告公司請求保固金之全部。

2、依被告工程結算書所示:被告新竹縣政府於原告公司明確表示不予修繕工程瑕疵而拒絕於被告催告期限內進場修繕後,為維護全校師生之安全,乃將本件系爭工程關於室外籃球場及室外網球場PU地坪裂縫之瑕疵整修工程發包予案外「寶誠興業有限公司」施工修繕已如前述。除有支付全部工程費用之詳細項目(即(一)工程發包費:1,520,000元,(二)工程管理費:27,111元,(三)建築師設計監造費:86,611元,(四)空氣汙染防制費:5,067元,以上合計為新台幣1,638,789元正)外,並有施工流程照片24幀可稽。依照前開24幀施工流程照片所示,可明顯看出原先之裂縫,及包括重新刨除大、小裂縫,重新於刨除之裂縫舖設鋼絲網、樹脂及水泥灌漿、重新塗佈面漆、畫線等施工過程及內容,原告公司自難諉為其所施作之工程瑕疵已修補完成。本件被告既已動用保固金發包請其他廠商前來修繕已如前述,原告仍主張被告不當扣取其保固保證金而提起本件訴請求被告返還系爭保證金,自屬無理由。

三、得心證之理由

1、兩造於97年8月18日簽立「新竹縣立成功國中樓舍興建統包工程」標購案契約(下稱系爭工程契約),其中第24條約定「

(一)保固期限:本工程自全部完工經驗驗收合格日之次日起,土木建築結構物保固五年,機械設備及非結構物保固三年,惟採購標的因瑕疵無法使用之期間得不計入保固期。(二)保固保證金:1.乙方為履行保固的責任,於驗收合格後,提供按工程結算(不包括操作維護費)總價百分之一計列之保固保證金。凡在保固期限,如本工程一部或全部發現有損裂、坍塌、損壞、功能或效益不符合契約約定,其非屬故意破壞或正常零件損耗者,應由乙方依照契約圖樣,在甲方通知之期限內負責免責無條件修復。如經通知乙方逾期不為修復者,甲方得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有不足得向乙方追償。

2.主辦機關於驗收合格後由工程款扣留工程結算總價值百分之一為保固保證金,俟保固期滿無待解決事項後三十日內無息發還,乙方應即申請退還。保固期滿得依相關規定乙方未申請退還保固金保證者,甲方得以預算外收入繳庫,日後乙方依法申請而必須支付時,再循收入退還程序處理。」等情,嗣兩造經行政院公立工程委員會於作成102年12月29日調0000000調解成立書,雙方均同意延長保固期至104年5月28日屆滿之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應信為真正。

2、又查,雙方就「室外籃排球場地坪龜裂缺失保固事項」,自103年9月以降,已多次去函原告就缺失施工改善,迄保固期104年5月28日屆滿前,原告僅就籃球場保固之裂縫作表面修補,但肉眼仍可見裂縫之情,有被告於104年9月22日函在卷可佐,嗣被告分以被證24、25、26、27等函文通知原告公司前來修補,原告公司卻於104年10月21日以被證28之存證信函拒絕修補,是按上開契約約定「凡在保固期限,如本工程一部或全部發現有損裂、坍塌、損壞、功能或效益不符合契約約定,其非屬故意破壞或正常零件損耗者,應由乙方依照契約圖樣,在甲方通知之期限內負責免責無條件修復。如經通知乙方逾期不為修復者,甲方得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

」等情,被告依照民法第493條第1、2項之規定,另行發包由訴外人寶誠興業有限公司進行瑕疵之修補,應屬有據。

3、再細究訴外人寶誠興業有限公司就上開瑕疵所為之修補工程結算書所示:(一)工程發包費:1,520,000元,(二)工程管理費:27,111元,(三)建築師設計監造費:86,611元,(四)空氣汙染防制費:5,067元,以上合計為新台幣1,638,789元等情,併有施工流程照片24幀可稽,審究該施工流程照片所示,均可明顯看出原先之裂縫,及包括重新刨除大、小裂縫,重新於刨除之裂縫舖設鋼絲網、樹脂及水泥灌漿、重新塗佈面漆、畫線等施工內容,應屬原設計施工方式及材料,是原告陳稱此與原合約不同,且係完工後多次地震造成龜裂,並非原告施工有瑕疵,遂屬無據。本件原告依約既應負保固責任,且於保固期限內已發現有損裂、坍塌、損壞、功能或效益不符合契約規定之瑕疵,堪認原告就系爭室外籃排球場地坪龜裂缺失情形,已屬可歸責,且於本項保固期限屆滿前,被告一再與原告討論並要求改善,是被告主張依據民法第493條第1、2項規定,將另行發包予訴外人寶誠興業有限公司進行瑕疵之修補,並動用本件保固保證金1,638,789元逕為處理,應屬有據。

4、綜上,原告依據承攬契約,主張系爭工程業已完工並保固期滿,請求被告返還保固款1,638,789元,因被告已動用原告請求保固金之全部,為本件工程保固期限所生之損裂瑕疵等修復,是原告請求系爭保固金,尚非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前述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保固金1,638,789元部分及遲延利息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無所附麗,併予駁回。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3-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