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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法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36號聲 請 人 陳柏林即社團法人中華基督教浸信會新城國度使命

教會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提出下列事項,倘其中任何一項逾期未補正提出,即駁回其聲請:

㈠應更正聲請人名稱:本件聲報清算人事件,應以「陳柏林即社

團法人中華基督教浸信會新城國度使命教會之清算人」為聲請人,而非以「陳柏林」或「社團法人中華基督教浸信會新城國度使命教會」為聲請人,是本件聲請狀當事人欄及狀末具狀欄,與委任狀中委任人欄,均應予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聲報狀及委任狀。

㈡應提出社團法人中華基督教浸信會新城國度使命教會之法人章程。

㈢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收支決算表及財產目錄(均

截至民國111年3月31日,已提出)、監察人審查清算人所造具財務報表等之審查報告書(未記載日期,已提出),業提經會員大會承認之證明文件(即應提出民國111年3月31日後提經會員大會承認之會員大會記錄、簽到表等證明文件) 。

㈣清算人就任後,曾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41條規定,法人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即民法總則編第2章第1款)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又「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此亦為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第327條之所明定。

二、本件聲報清算人事件,雖已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函、會員名冊、會員大會解散議程記錄、會員大會簽到表、願任清算人同意書、理監事聯席會議記錄、理監事聯席會議簽到表、資產負債表、收支決算表及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等件,並已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然尚有如主文所示待補正提出,致本件聲請尚有不合旨揭法定程式之缺漏,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提出,倘其中任何一項逾期未補正提出,即駁回其聲請。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盈伸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2-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