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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法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32號聲 請 人 胡博元即財團法人新竹縣私立好生育幼院之清算人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新竹縣私立好生育幼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完結財團法人新竹縣私立好生育幼院清算。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12月26日就任財團法人新竹縣私立好生育幼院之清算人,並經本院以110年2月9日新院嶽民勤110法13字第004769號准予備查在案,嗣有不能於法定期限內清算完結之情事,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法字第3號裁定准聲請人展期至111年5月26日完結清算程序,惟因聲請人於辦理財產移轉時,所委託之代書就財產清冊中之土地地號繕打錯誤,需先向主管機關呈報修正後,才得至地政機關辦理過戶事宜,致聲請人顯無法於上開展延後之期限即111年5月26日完成,爰依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2項、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及第334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二、按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 項、第2項及民法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怠忽清算職務情事,且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於展延之期限內完結清算,其聲請自無不當,應予准許,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1年10月26日完結財團法人新竹縣私立好生育幼院之清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展期
裁判日期:2022-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