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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法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33號聲 請 人 徐美玉即財團法人新竹市大湖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

金會之清算人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新竹市大湖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倘其中任何一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㈡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新竹市大湖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章程。

㈢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載明清算人願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㈣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監察人(監事

)審查清算人所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之審查報告書,以及監察人(監事)審核通過後,提經董事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㈤清算人就任後,曾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聲報清算人就任事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是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且依民法第41條規定,法人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即民法總則編第二章第一款)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而「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此亦為非訟事件法第178條、第179條、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第327條之所明定。

二、本件聲報清算人事件,雖已提出聲請人願任清算人同意書暨清算人簽名式或印鑑卡正本(未記載就任日期),111年2月21日董事會決議解散相對人之會議紀錄、新竹市政府111年5月17日府教社字第1110079031號函准予相對人解散之函文、相對人111年2月21日董事會選舉清算人之會議紀錄等件為證,然尚有上開應補正事項,以致本件聲請尚有不合旨揭法定程式之缺漏。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本件缺漏之法定程式,倘其中任何一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2-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