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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法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44號聲 請 人 陳彥宇即財團法人新竹市立南華國民中學教育發展

基金會之清算人

送達代收人 新竹市立南華國民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新竹市立南華國民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上列聲請人就相對人聲請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按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為:(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盈餘或虧損、(四)分派賸餘財產。又依同法第92條、第93條規定,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亦有明文。

又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僅屬備案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案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且公司是否清算完結,法人人格是否消滅,應視已否完成「合法清算」(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388號裁定同此見解)。

二、經查,聲請人前檢附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以111年度法字第17號裁定准予備查;嗣檢附相對人於清算期內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資金運用表、餘絀撥補表、收支明細表、顯示相對人帳戶已銷戶之存摺明細影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111年6月20日北區國稅新竹服字第1110330682號函、相對人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表、3次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登報資料等件,聲報清算完結,惟經本院認聲請人未提出前揭清算表冊,送監察人或主管機關審查,再經董事會承認之證明文件,難認清算終結,於111年7月11日以111年度法字第39號裁定駁回等節,業經本院調取111年度法字第17號、111年度法字第39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宗核閱無誤。而聲請人本件提出前揭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資金運用表、餘絀撥補表、收支明細表、顯示相對人帳戶已銷戶之存摺明細影本,經新竹市政府以111年7月25日府教社字第1110113527號函同意備查,復於同年月29日經相對人董事會承認等情,有新竹市政府該函文、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表為證,形式上已合於前開規定,且查無其他事證可資證明相對人之清算事務尚未了結,足見聲請人業已踐行法定清算程序完畢,應准予備查。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2-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