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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法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47號聲 請 人 黃信騰即財團法人新竹市立建華國民中學教育發展

基金會之清算人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新竹市立建華國民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報相對人財團法人新竹市立建華國民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按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為:㈠了結現務、㈡收取債權、清償債務、㈢分派盈餘或虧損、㈣分派賸餘財產。又依同法第92條、第93條規定,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定有明文。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僅屬備案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案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且公司是否清算完結,法人人格是否消滅,應視已否完成「合法清算」(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388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

1、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前以書狀向本院為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法字第16號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現已踐行3次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程序,有太平洋日報公告為憑,並檢附清算期間收支明細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董事會承認之會議紀錄與簽到表、主管機機即新竹市政府函覆同意備查、國稅局及新竹市稅務局函覆無欠稅等相關表冊及證明文件聲報相對人清算完結,形式上已合於前揭法律規定,且查無其他事證可資證明相對人之清算事務尚未了結,足見聲請人業已踐行法定清算程序完畢,應准予備查。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2-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