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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法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51號聲 請 人 胡博元即財團法人新竹縣私立好生育幼院之清算人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新竹縣私立好生育幼院上列聲請人聲報相對人財團法人新竹縣私立好生育幼院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人之清算人於就任後,應以3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其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而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15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股東會得另選檢查人,檢查前項簿冊是否確當;簿冊經股東會承認後,視為已解除清算人之責任;第一項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2項適用民法第41條再準用公司法第327條、第331條第1至4項分有明文。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業務不振,已經董事會同意解散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在案,並於民國110年1月22日向本院陳報清算人就任,經本院以110年度法字第13號(誤載為111年度法字第32號展期事件)函准予備查在案。因聲請人已於法定期間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全部清算程序,爰檢附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清算期間總分類帳、董事會承認之證明書等文件,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檢附相對人於清算期內之收支明細表、收支餘絀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明細表、111年度及110年度總分類帳、111年8月29日董事會議紀錄、簽到單等件為證(卷第11-139頁)。惟依上開法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尚應提出「經以3次以上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之證明」等文件,聲請人迄未提出前揭文件。故聲請人以其合法清算終結為由,向本院呈報清算完結,自為法所不許。本件應由聲請人繼續清算事務,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再於期間屆滿後提出上開文件,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曾煜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2-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