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法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68號聲 請 人 鄭銘家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傳家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至第十二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捐助章程」欄位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號函釋及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傳家文教基金會之董事,為因應業務需要,該基金會經董事會第9屆第6次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共15條,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捐助章程對照表所示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傳家文教基金會經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董事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第1至15條如附件所示,且已向新竹市政府申請辦理等情,有新竹市政府111年11月16日府授文推字第1110173359號函、董事會會議記錄、簽到表、章程新舊條文暨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在卷足憑。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修訂後第5條增訂董事會職權,第6條董事之名額、選任、董事間親屬關係人數比例限制與具相關工作經驗人數比例限制,第7條董事任期及連任人數比例限制,第8條董事長代表性,第9條董事不能出席董事會之處理、董事會召開次數限制及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董事會議之處理方式,第10條法人報送工作計畫、經費收支預決算表、財務報表之期限,及工作報告、財務報表之備查程序,第11條增列利益衝突迴避,第12條增列明定捐助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式,皆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為變更。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部分變更與該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5條至第12條等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部分,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變更其餘捐助章程部分,其中修訂後第1條為變更法源依據,第2條明定法人業務範圍,第3條未修正,第4條明定得設置分事務所,第13條明定法人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依法為變更登記,第14條係修正法人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許可或宣告解散時、於清償債務後剩餘財產之歸屬,第15條增訂章程修訂日期,並刪除原第16條章程施行程序,均非屬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份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2-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