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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法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9號聲 請 人 何信煒即財團法人新竹市水源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

金會之清算人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新竹市水源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按,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為:(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盈餘或虧損、(四)分派賸餘財產。又依同法第92條、第93條規定,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定有明文。

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僅屬備案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案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且公司是否清算完結,法人人格是否消滅,應視已否完成「合法清算」(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388號裁定意旨參見)。又,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2項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前以書狀向本院為清算人就任之聲報,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法字第28號聲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現檢具相關表冊及證明文件(見本院卷第13~47頁、本院110年度法字第28號卷宗《下稱聲報清算人事件卷宗》第27~29、44~53頁)聲報相對人清算完結,形式上已合於前揭法律規定,且查無其他事證可資證明相對人之清算事務尚未了結(見聲報清算人事件卷第84~86頁),足見聲請人業已踐行法定清算程序完畢,應准予備查,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盈伸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2-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