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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15號聲 請 人 金竹益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宏銘相 對 人 温武烈上列聲請人就相對人間訴訟終結證明事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41號),聲請人聲請核發訴訟終結之證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核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41號(本院110年竹調字第129號)分割共有物案件之訴訟終結證明。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其本案已繫屬第三審者,向原裁定許可之法院聲請之。訴訟終結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國106年6月14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1項、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111年度訴字第241號、110年竹調字第129號),前曾聲請鈞院以110年竹調字第12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發給起訴證明,並持向地政機關就新竹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辦理訴訟繫屬登記,該案業經鈞院111年度訴字第241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規定聲請核發訴訟終結證明。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111年度訴字第241號、110年竹調字第129號),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經本院以110年度訴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許可就新竹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前開分割共有物案件,就新竹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分割,業經本院110年5月25日111年度訴字第241號民事判決,於111年7月8日確定在案;就新竹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則經聲請人於前開案件審理中之111年3月4日撤回,經本院調取上開民事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以其為當事人之身份,向本院聲請核發訴訟終結之證明,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之規定,自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鄧雪怡

裁判日期:2022-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