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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3號原 告 謝琍文上列原告與被告江美慧間確認買賣契約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參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陸佰貳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裁判日期:2022-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