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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0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36號聲 請 人 楊長清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振炫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伍佰元,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調解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調解費,其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請求確認相對人所有坐落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在750平方公尺範圍內有袋地通行權存在。而系爭土地於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650元,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1紙為憑,經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8萬7500元(計算式:650×750),應徵聲請調解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裁判日期:2022-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