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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0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59號原 告 楊晴宇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立車業、倪偉誠間返還汽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請求返還汽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系爭汽車之價值,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系爭汽車貸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故可認系爭汽車價值為75萬元,又原告請求給付停車費、牌照稅、燃料費等金額共為67,738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並具狀提出被告陳立車業之營業登記資料、陳立車業之負責人及被告倪偉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裁判案由:返還汽車等
裁判日期:2022-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