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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1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36號原 告 陳美侖被 告 大塊文章甲區社區第17屆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程偉明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670元,並陳報原告請求被告為文字公開道歉之具體內容,如逾期不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為起訴應備之程式。

二、經查:

㈠、本件原告在民事起訴狀雖聲明請求被告以正式文件向原告書面道歉,但沒有具體說明請求被告提出書面道歉內容,起訴不合程式。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大塊文章甲區社區第17屆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召開大塊文章甲區第十七屆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存在;訴之聲明第二項:管委會應對此疏失以文字方式公開道歉,公告期間不竹少30日,公告張貼位罝應在社區各電梯公佈欄上排位置(靠近電梯按鈕);訴之聲明第三項:連署書應公開複核,如連署人不願意公開覆核可以撤回連署。上述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三項之請求,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按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是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各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核定為3,300,000元(計算式:1,650,000元×2=3,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收裁判費3千元。民事訴訟法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以上總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7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6,670元。並補正請求被告為文字公開道歉之具體內容,如逾期不為補繳或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裁判日期:2022-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