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50號原 告 科學貴族A棟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昆鴻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麗玲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並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民國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㈠被告應將坐落新竹市○○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面積約9平方公尺(以實測為準)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㈡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予原告及全體住戶。是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核算,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計其價額。惟原告未提出新竹市○○段○○○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致本院無法核算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新竹市○○段○○○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依占用面積(9平方公尺)乘以前開土地最新土地公告現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並應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及陳報被告建物之門牌號碼,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