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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1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61號原 告 王榮貴上列原告與被告任秀妍間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裁判日期:2022-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