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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1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81號原 告 黃瑮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琮勝即永大冷氣冷凍工程行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壹仟捌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裁判日期:2022-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