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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1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96號原 告 張勝福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2-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