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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2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37號原 告 葉孟喬

葉峮甫上列原告與被告葉資和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系爭不動產即新竹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5734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裁判日期:2022-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