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74號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被 告 龍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能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原告係起訴請求確認訴外人易清漢對被告公司自民國107年11月間至111年11月間有薪資債權存在,依原告主張訴外人易清漢在被告公司於109年給付總額為新臺幣(下同)99,327元,則平均每月薪資為8,27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有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附卷可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405,573元(計算式8,277×49月=405,57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