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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5號原 告 徐紫涵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福光間給付合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盈伸

裁判案由:給付合會款
裁判日期:2022-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