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6號原 告 徐紫涵上列原告與被告鄒永城間給付合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6日內:①補繳裁判費壹仟元,②並應陳報被告鄒永城之住所地址,逾期不繳及未陳報被告鄒永城之地址,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