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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7號原 告 徐紫涵上列原告與被告彭進發間給付合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彭進發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勻淨

裁判案由:給付合會款
裁判日期:2022-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