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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8號原 告 鍾承芳

陳網生彭兆松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受 訴 訟告 知 人 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法定代理人 楊人傑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118萬7284元(10958.94平方公尺×5800元/平方公尺×1/3≒2118萬72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84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裁判日期:2022-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