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96號原 告 特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德仁訴訟代理人 黃忠義被 告 南山鑫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南山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5萬元,應繳裁判費25,2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755元。(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