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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98號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被 告 江宇承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1,1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5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三、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裁判日期:2022-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