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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1號原 告 吳聲君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錦標間請求修繕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

裁判案由:修繕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