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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11號原 告 王蔡淑芬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南利電業股份有限公司、王榮昌間返還股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肆仟零伍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裁判日期:2022-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