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49號原 告 上品院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源佳上列原告與被告螢達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補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43,4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