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95號原 告 羅亞傑送達代收人 呂志明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金生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請求通行土地之通行面積為何,並以請求通行面積乘以該土地每平方公尺現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訂費率補繳裁判費,及提出原告所有本件土地最新之第一類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