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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3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21號原 告 邱盛東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福土、邱煥彬間確認土地使用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具狀陳報被告邱福土、邱煥彬最新完整戶籍謄本,若被告死亡,亦請陳報被告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最新完整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勻淨

裁判案由:確認之訴
裁判日期:2022-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