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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5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曾聲請對被告林晨峴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柒萬捌仟伍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貳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柒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裁判日期:202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