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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6號原 告 貝爾特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顯光被 告 亞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秀龍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317,188元,應繳裁判費73,4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968元。(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三)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2-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