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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4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68號原 告 黃嘉慧

吳昇展被 告 洪士凱

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世欣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士凱、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修繕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原告預估修繕漏水金額20萬元+備位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金額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裁判案由:修繕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2-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