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72號原 告 石玉芬訴訟代理人 江承欣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榮錦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記載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1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