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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4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13號原 告 錩新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徐國棟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育茹、廣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陳明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可得受客觀利益)之意見,逾期不為,本院將逕行依下述方式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補繳相應之裁判費:

(一)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2人返還車牌號碼0000-00之貨車、KEA-9023之卡車、HAA-3165之拖車、SK200-8之挖土機各乙輛予原告錩新有限公司,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由原告自行陳報上開車輛之客觀價額,惟起訴狀僅附SK200-8之挖土機統一發票新臺幣(下同)199萬5,000元,其餘車輛付之闕如,如原告未提出2592-MY之貨車、KEA-9023之卡車、HAA-3165之拖車客觀價額資料,將以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並加計199萬5,000元後,合計本部分訴訟標的價額364萬5,000元。

(二)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楊育茹應將坐落於竹南鎮新山佳段641地號土地之同段60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竹南鎮山佳里正義街115巷5弄13號)騰空返還予原告徐國棟,訴之原因事實為上開房屋本為原告徐國棟與被告楊育茹之住所,因被告楊育茹與第三人外遇,原告徐國棟憤而離家後,被告楊育茹竟將該屋門鎖換掉,導致原告徐國棟無法進入乙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如原告徐國棟未提出上開房屋之最新課稅現值資料,將以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即165萬元定之。

(三)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廣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廣丞公司)應將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下稱897地號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徐國棟,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廣丞公司占用土地之價額為準,惟原告徐國棟既未陳明實際遭占用之土地面積,且此部分未經測量,則依897地號土地全部面積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693萬4,382元(計算式:2667.07㎡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2,600元=693萬4,382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 霽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2-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