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18號原 告 蘇秀華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被 告 邱暐婷
李輝民張又心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暐婷、李輝民、張又心間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