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33號原 告 莊文旭
莊家權
莊文豐
林以特
莊文渭
陳松裕莊文煌
莊雄鈞
莊慧敏
莊俊辰
莊珮柔
陳儀蒂莊耀恩莊以琳被 告 莊新興
李文灝
王偉明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新興、李文灝、王偉明間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786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貳億陸仟陸佰玖拾貳萬陸仟元確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柒仟參佰陸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