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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4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33號原 告 莊文旭

莊家權

莊文豐

林以特

莊文渭

陳松裕莊文煌

莊雄鈞

莊慧敏

莊俊辰

莊珮柔

陳儀蒂莊耀恩莊以琳被 告 莊新興

李文灝

王偉明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新興、李文灝、王偉明間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786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貳億陸仟陸佰玖拾貳萬陸仟元確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柒仟參佰陸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明

裁判日期:2022-09-02